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5: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