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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5:17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外经贸资发[1997]第637号 各省、自治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外经贸资发[1997]第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通过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通力配合和各地方联合年检单位的密切协作,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顺利结束。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为做好1998年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把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在总结1997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布置1998年的联合年检。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报告书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要加强信息处理与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