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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1:30     
  • 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政字[1998]3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
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政字[1998]3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