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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1:21     
  • 财政部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 财税字[1998]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
财政部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 财税字[1998]7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