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8年9月3日 财政部[199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8年9月3日 财政部[199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1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5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3年(含3年)不满4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4年(含4年)不满5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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