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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核定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1:02     
  • 财政部关于核定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的函 1998年9月4日 财经字[1998]74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技术开发费预算的请示》(国电财[1998]168号)收悉。经研究,
财政部关于核定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的函 1998年9月4日 财经字[1998]74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技术开发费预算的请示》(国电财[1998]1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我们对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及分摊方案进行了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1998年向所属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等13户企业集中技术开发费1.75亿元,具体分摊方案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扣除。请国家电力公司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分摊方案收取、用好技术开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