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 1998年10月13日 财政部公告[1998]9号   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国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 1998年10月13日 财政部公告[1998]9号   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国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从1998年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其中3年期180亿元,年利率5.85%;5年期120亿元,年利率6.42%.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相应调整。   四、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