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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53     
  • 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 1998年10月18日 财监字[1998]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
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 1998年10月18日 财监字[1998]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搞好典型违纪案例(以下简称案例)的搜集、整理、储存和使书,满足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案例的需求,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在经济工作中的警示作用,为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工作服务,财政部决定建立案例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库设在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并负责案例库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搜集案例,根据案例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对案例填报工作质量提出要求,根据需要统一对外提供有关案例,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例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实用功能,实现案例库计算机管理自动化。   二、案例库案例的来源分为两个渠道:一是地方财政监督机构;二是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为保证案例库案例的质量和可用性,便于整理和归类,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和专员办上报的案例均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撑握:   (一)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负责对所报案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以确保案例质量。   (二)为保证案例库所存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案例的使用价值,上报案例应符合以下标准:违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违纪金额虽不足100万元,但违纪性质严重,违纪手法、情节恶劣;涉及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三、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和专员在报送案例时,必须使用《典型违纪案例表》(表式附后)填列,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上报案例的质量作为统计报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上报案例时用微机传送(财政监督司综合处联系电话:68552555或68552172)。一般情况下,案例随《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统计季报表》和《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上报,如发现重大案例可随时上报。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