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51     
  •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国办发〔1998〕14号 吉林省财政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们报来的
财政部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财务关系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国办发〔1998〕14号 吉林省财政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们报来的吉财工字〔1998〕第265号、吉国资企〔1998〕71号、中油财字〔1998〕第98号和中油财字〔1998〕第177号文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精神,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3户企业”)无偿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3户企业的财务关系自1998年1月1日起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有关财务指标划转的具体数据以1997年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为准,其中:资产总额5373843万元,负债总额3984183万元,所有得权益1211106万元(其中:实收资本863759万元,国家资本金863759万元)。   二、同意将吉林省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调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家资本及长期投资1211106万元,相应减少吉林省国有资产。同时,将吉林省3户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变更为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三、同意吉林省3户企业以1997年上交所得税22347万元为基数,上划中央财政。此项划转暂不调整吉林省现行财政体制上解基数,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   四、吉林省3户企业1998年已交入地方金库的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