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库建设借用监理费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43     
  • 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库建设借用监理费的函 1998年12月7日 财基函字[1998]39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   你局《关于借支监理费用的请示》(国粮储[1998]2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
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库建设借用监理费的函 1998年12月7日 财基函字[1998]39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   你局《关于借支监理费用的请示》(国粮储[1998]2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我部财基字[1998]637号文件的要求,监理费应按现行基建财务制度,必须通过项目单位支付,不得由你局扣拨。   二、根据目前粮库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用款和保证中咨公司在年底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作为特例,同意由你局从我部拨付的建库资金中暂借部分监理费给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三、你局应尽快将监理费计划下达到各项目单位,并要求项目单位及时支付监理费,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