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
财政部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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