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1998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财外字[1998]6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7、1998年度境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1998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财外字[1998]6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7、1998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境外投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是反映境外投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认真做好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既是全面反映境外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管理方式,也是各级政府部门掌握境外投资信息,了解境外投资状况的有效途径。根据"两则"、"两制"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国内投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对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布置。通过编制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进一步落实境外企业内部建章建制工作,督促境外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严格规范境外企业财务行为和核算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管
(一)国内投资单位发生的各项境外投资,必须全部纳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范畴,不得设置"帐外帐",更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之外。对境外企业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佣金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国内投资单位应要求境外企业如实纳入帐内核核算,不得搞"两本帐"。
(二)对具有控股权,或者虽没有达到控股比例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境外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否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对于境外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经营交易损失等,国内投资单位应加强审核,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如境外企业资产损失超过其总资产10%或国内投资单位所属境外企业资产损失合计超过100万美元的,应在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为重要财务事项给予披露,并提供能确认损失的合法凭证(包括中介机构的合法文件)作为附件与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三、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境外投资收益分配
对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国内投资单位应当在投资损益帐户中单独核算。
(一)国内投资单位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包括以下内容:
1.境外独资企业的净利润;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但不包括从境外合作企业依据合作协议按年收回的原始股本投资;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实际收到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股利等;
4.其他境外投资收益,包括国内投资单位从境外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利息、佣金以及对派驻人员实施内部调节产生的收益等(已纳入国内投资损益的除外)。
(二)国内投资单位对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一律按以下规定方法计算缴纳:
1.对境外独资企业,其净利润称为应交财政利润基数。如果已缴纳了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税款,可从利润基数中予以扣除。剩余金额按规定的比例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2.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境外合资、合作企业,其净利润应乘以中方在该境外企业实际享有的股份比例,得出中方应分得的利润额,即为应交财政利润基数。发生的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税款可从利润基数中予以扣除,剩余金额按规定的比例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3.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中方实际收到的利润为应交财政利润基数,发生的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税款可从利润基数中予以扣除,剩余金额按规定的比例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4.其他境外投资收益,经扣除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外补差税款后,剩余金额按规定的比例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三)向主管财政机关上交境外投资收益的比例规定如下:
1.来源于非洲、拉丁美洲、独联体和东欧地区的境外投资收益,核定的上交比例为5%;
2.来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收益,核定的上交比例为10%;
3.国内投资单位来源于境外企业的其他境外投资收益,核定的上交比例为6%;
4.国内投资单位属于国家授权投资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机构、部门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其境外投资收益核定的上交比例为20%。
(四)国内投资单位应按来源于境外盈利企业的投资收益计算上交,不得盈亏相抵。但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驻在国允许合并纳税的集团性企业,以境外企业集团为清缴单位。
(五)境外企业应交国家财政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调回境内。国内投资单位应在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后的3个月内将应交国家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按上交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解缴入库。
(六)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内投资单位在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应上交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具体免交期限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对尚未获得主管财政机关确定免交期限的国内投资单位,应随同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一并申请报批。在计算1997、1998年度境外企业应交财政投资收益时,免交期限暂按5年进行清算。
四、境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及说明
针对以前年度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国内投资单位及境外企业执行《暂行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重新设制了境外投资年度财务状况及收益情况,年度终了,单独编制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
(一)国内投资单位应按我国"两则"、"两制"关于会计期间和财务政策的规定及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调整,统一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境外企业驻在国法律规定的会计期间与我国规定不一致的,应要求境外企业作调整,使其符合我国会计期间的规定要求,并及时报送国内投资单位。
(二)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单位编报的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会境外01表)、《损益表》(会境外02表)、《利润分配表》(会境外03表)、《应交财政利润明细表》(会境外04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会境外05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另行下发。
2.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1)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2)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业绩及存在问题;
(3)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的简要分析,如应收帐款及存货的帐龄分析等;
(4)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包括重大投资事项、超过经营限额或授权经营范围的风险性业务及重大资产损失等;
(5)境外企业驻在国的税收政策及纳税情况;
(6)国内投资单位境外投资收益中不属于境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实现或分配的其他投资收益内容;
(7)境外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说明或反映的其他问题。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包括部门、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编制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属境外机构仍按规行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财政、财务、税收政策执行。
六、国内投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单独报送上年度的境外投资财务报告。
七、本通知从1997年度起执行,国内投资单位1995、1996年度的境外投资财务报告,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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