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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3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