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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5日10:2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