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9:46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教财[1999]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广东省高教厅,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教财[1999]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广东省高教厅,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障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 99年9月1日起,调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并对其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的负担办法作相应的改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人每月人民币800元,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1100元,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1400元。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一次性安置费600元;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一次性安置费300元。   三、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享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的生活用水、用电以及打电话的费用将逐步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会同财政厅(局)、物价局制定,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及有关高等学校不得增加上述规定项目以外的收费项目,亦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