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9:35     
  • 财政部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999年11月11日 财会字[1999]40号   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
财政部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999年11月11日 财会字[1999]40号   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顾款”、“其他应交款——应产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应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采矿权价款。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从“地勘生产”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四、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采矿权,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