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外字〔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财外字〔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一、由于免税品销售业务免掉的是国家关税、进口环节税等中央税收,涉及海关监管和旅游购物管理,制定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免税业应体现国家垄断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性质,免税业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在中央,坚持统一审批的原则,地方及各部门无权审批经营管理免税业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和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级海关应加强对获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单位各种免税商品的严格监管。
四、地方和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店的经营活动。
五、为体现免税业的特许经营政策,进一步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央财政对免税店收取专营利润。
六、中国免税品公司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中央管理后,仍应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贯彻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四统一”方针,全国各地的免税品公司和免税店不得自行进货。
七、制定完善的免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及所有免税店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八、中国免税业应以资产为纽带,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快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步伐,将目前经营管理权分属部门和地方的免税店,逐步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今后对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再批准免税店(公司),促进中国免税业的集团化、连锁化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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