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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9:12     
  •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财税字〔2000〕4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财税字〔2000〕4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