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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9:09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3月31日 财经字[200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理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3月31日 财经字[200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理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   第二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度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   第六条 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分别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一)质技监部门行政单位,是指工作人员列为国家行政编制并享受公务员待遇、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供给的单位。   (二)质技监部门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法人,其工作人员列为国家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条 各地(市)、县质技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财会部门的同意。各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质技监部门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及地(市)级质技监部门核拨经费;   (二)地(市)级质技监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质技监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机构及县(市)级质技监部门核拨经费;   (三)县级质技监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地(市)级质技监部门报领经费。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质技监部门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省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控制限额编制预算,由省级质技监部门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由行政单位收入预算和事业单位收入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行政单位支出预算和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实际需要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 预算核定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以下(含省级)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实行核定收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经费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质技监部门审批;省级质技监部门调整预算时,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级质技监部门的直属机构和省以下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质技监部门,由省级质技监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和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质技监部门及直属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资料印刷费,以及开展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办公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计算机、图书等发生的费用。   4.维护修缮费。包括修缮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5.其他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以外的公用经费支出。   (二)专项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主要支出项目有:   1.办案经费。指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质技监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奖励案件举报人而发生的费用。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指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发生的费用。   3.打假经费。指为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发生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添置更新计量、质检、锅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执法检查所需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检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5.标准化经费。指为制修订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发生的费用。   6.计量监督管理经费。指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制修订计量规程发生的费用。   7.锅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费。指为开展锅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生的费用。   8.纤维检验经费。指为开展纤维检验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9.质量管理经费。指为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及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费用。   10.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为制修订、宣传、贯彻及实施技术法规发生的费用。   11.业务培训经费。指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质量技术监督业务专项培训和岗位培训发生的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为:   1.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燃料动力费、资料印刷费,以及为开展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科研及专业用仪器设备、图书等发生的费用。   4.修缮费。包括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维护费,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修缮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5.其他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以外的公用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专项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支出。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质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