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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8:59     
  • 财政部《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5月16日 财法[2000]5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
财政部《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5月16日 财法[2000]5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