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8:56     
  •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 国函[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 国函[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后、台湾省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