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8:49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 2000年6月8日 国函[2000]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请示》(豫政文[2000]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批复 2000年6月8日 国函[2000]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周口地区设立地级周口市的请示》(豫政文[2000]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周口地区和县级周口市,设立地级周口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川汇区。   二、周口市设立川汇区,以原县级周口市的行政区域为川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三、周口市辖原周口地区的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和新设立的川汇区。原周口地区的县级项城市由省直辖。周口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