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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8:33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1日 中编办发[2000]017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1日 中编办发[2000]017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