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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0:41     
  • 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2000年11月23日 财企[2000]48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
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 2000年11月23日 财企[2000]48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青财工[20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得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额,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费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