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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0:27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5月11日 财预[2001]260号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5月11日 财预[2001]260号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各项罚没收入正常缴库,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使用《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时,统一使用《通知》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一式四联,用途如下:一联作为存根,一联收据交被处罚人,一联记账凭证用于会计记账,一联报查存入案卷。   三、将《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中的行政复议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   四、按照《通知》的规定,财政部负责《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照《通知》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票据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