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0:2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26日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