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5日 财综[2001]49号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吉财规[2001]35 8号)收悉。经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5日 财综[2001]49号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吉财规[2001]35 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第64条和第68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因此,《公路法》并未规定设置公路收费站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牵头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根据《公路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管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34号)对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两种管理形式。即:凡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国发[2000]34号文件中有关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是目前国务院有关车辆通行费管理的最具权威性的政策规定,也是对《公路法》第64条和第68条规定的细化,与《公路法》、《价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各地均应按照国发[20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设置公路收费站是审批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一项主要内容,因此,应当按照国发[2000]34号文件中有关车辆通行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路收费站的布局和间距等技术条件,在国家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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