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综合规定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0:0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财税〔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财税〔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办法继续有效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对有偿卷烟计划调整中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