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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