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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14日09:34     
  •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 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 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票兑奖依据的一种体育彩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三比零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买行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况需要统一摇奖时,由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游戏规则摇出该场足球比赛结果,并与其它场次比赛结果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称为一注,每注2元。   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唯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名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一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二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成本费15%。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   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的奖金(50%),优先扣除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剩余部分为浮动奖级奖金总额,称之为“浮动奖彩池”。按照预先设定的“浮动奖彩池”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   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控数平均分配。   如当期某奖级无人中奖,则该奖级的奖金转入下期最高奖级奖金总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则只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七条 总局彩票中心从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的奖金存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发行成本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资金数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管理;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做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二十八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