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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13日16:38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4月25日 外经贸贸函[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4月25日 外经贸贸函[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二年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应遵循《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在符合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安排以下项目:   1、园艺、水产、畜禽行业提高农产品卫生质量水平的项目;   2、轻工工艺行业、医药保健行业和建材行业的项目;   3、纺织面料、印染及后整理、化纤行业的项目;   4、其他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行业中效果突出的项目。   二、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纺织品项目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负责本地企业项目的组织和报送工作)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使用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   企业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项目已经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3、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4、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6、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资金的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3、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7月15日之前报送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和财政部(企业司);中央管理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于2002年7月15日之前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五、其他问题   (一)各地外经贸厅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算贴息资金。同时,应对拨付的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3年3月1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报送2002年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对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中央管理企业贴息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于2003年3月1日之前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二)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单位,若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其它事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