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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字号:T|T 2005年01月12日1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2003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公告2003第1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2003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公告2003第1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部分网点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6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10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5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3.50%,2003年11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26日发行结束,12月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11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1月19日至26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国债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