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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字号:T|T 2004年04月12日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