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4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5月1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
(1993年4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5月1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说明:将现行29种专项控制商品调减为上述8种高档耐用消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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