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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字号:T|T 2004年01月12日10:01     
  •                 (1993年4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5月1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
                (1993年4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5月1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布)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   (说明:将现行29种专项控制商品调减为上述8种高档耐用消费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