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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的免征范围
字号:T|T 2003年11月20日10:37     
  •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