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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的招标准则
字号:T|T 2003年09月24日14:43     
  • 颁布单位:瑞士 颁布时间:1995-12-01 瑞士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的招标准则 (1995年12月1日) 第一章 适 用 范 围   第1条 发包人(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第8条C和d款,以下简称协议-译注)   
颁布单位:瑞士 颁布时间:1995-12-01 瑞士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的招标准则 (1995年12月1日) 第一章 适 用 范 围   第1条 发包人(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第8条C和d款,以下简称协议-译注)    1) 州定期发表州间协议管辖的官办和私营企业名录。   2) 各州银行不属州间协议管辖。   第2条 订单性质(协议第6条)    建筑订单包括附件1中的诸项工作,服务业订单包括附件2中的各项工作。   第3条 合同价值(协议第7条)    1) 一项订单不得以回避使用招标规定为目的而分为若干份。   2) 计算时考虑到各种计酬,但增值税不予考虑。   第4条 特殊的计算方法(协议第7条)    1) 如有若干项同类供货或服务合同同时招标或有一项供货或服务合同分开以若干份相同的单项合同(散件)招标,则合同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a) 或者是最近12个月发过标的重复同类合同的实际总值,   b) 或是一个业务年度重复同类订单的估计值或是自第一个订单之后连续12个月的同类订单的估计值。   2) 若一份订单有后续订单可选,则以其总值为准。   3) 对于租赁、租借或租买方式的供货合同和服务合同,以及对于未明确规定总价的订单,其合同总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a) 一定期限的合同,若合同期限在12个月以内,则取合同期限内的估计值,若合同期限超过12个月,则取总值加上估计的剩余值;   b) 期限不定的合同,则以每个月的份额乘以48。   第5条 关于建筑合同的琐碎条款(协议第7条第2款结合第4条第2款d项)单项合同   总值达不到200万瑞士法朗的建筑合同以及合计起来不超过整个建筑物总价值20%的建筑合同不属于州间协议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招标程序类型及特殊投标人   第6条 准则(协定第12条)    订单可选用公开竞标程序或选择性竞标程序进行招标。在官方购置条例(B)第8条所述特殊情况 下亦可用直接方式招标。   第7条 选择式竞标法(协议第12条第1款b项)    1) 收到参加竞标申请之后,招标人在有资格的投标人当中选定可以投标的人。有资格的投标人系指按第20条的精神被列入常备企业名单的单位。   2) 未被列入名单的投标人可递交参加竞标的申请书,其保留条件是(招标人对之)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参加选择式竞标的申请亦可以电传、电报或传真方式传送。   3) 如果合理进行招标程序有要求,则对邀请参加竞标的投标人数可加以限制。假如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则投标人数目不得少于三家。   第8条 直接方式(协议第12条第1款b项)    1) 订单可在下列前提条件下不经招标而直接发出:   a) 在公开或选择式竞标中未收到投标书,或是没有投标人满足资格标准。   b) 在公开竞标式选择式竞标中所收到的报价全部经过相互协调或全部不符合招标的基本要求。   c) 由于订单在技术上或艺术上的特殊性或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只有一个投标人可以考虑而没有别的选择。   d) 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使采购变得非常紧急,不能再进行公开竞标或选择性竞标。   e) 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为执行或修改完善以前以竞标方式发出的建筑订单起见需要额外附加建筑工程,而由于技术上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将这些工程同原先的合同分开会给招标人带来严重困难。附加建筑工程的价值最高不得超过原合同值的一半。   f) 用于补偿、补充或扩大业已完成的工程之工程必须发包给原先的投标人去完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材料或服务的可互换性。   g) 按招标人的请求在研究、试验、调查或新研制合同范围内制造或研究出的首批材料(样品)或新型服务由发包人采购。   h) 发包人发出的是一项新型的同类建筑订单,该订单与基础订单有关,而此订单是在以前的公开或选择性竞标中发出的。发包人在基本项目招标时曾指出过,此类建筑订单可以使用直接发包形式发包。   i) 发包人在商品交易所采购物料。   j) 发包人可以在时间上有限的有利时机以大大低于通行市价的价格采购物料,尤其可以在清算甩卖时购进。   2) 发包人为每项直接发包的订单起草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 发包人姓名;   b) 采购物料或服务的价值及种类;   c) 物料或服务的原始产地;   d) 订单直接发包所依据的第1款中的规定。   第9条 工作组    若招标条件中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组成工作组,则若干投标人可递一份共同的报价。   第10条 总包商或总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延请    1)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拟分包的工程种类及范围作出说明,并公布参与执行合同的分包人姓名和地址。   2) 假如招标人将订单分给有分包人的总包人或承包商,则招标人应以合同方式确保所有参与执行合同的分包人均遵守州间协定第11条第a、e、f、和g项中的准则。 第三章 招 标   第11条 招标的形式(协议第13条a项)    1) 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订单可一并登报公布一次。公布时至少应包括第13条中的情况以及对投标人表明其感兴趣的要求并注明可查询详情的单位名称地址。   2) 招标见报时亦可同时公布第20条中所述的审查程序。   第12条 语言(协议第13条a项)    1) 招标须使用瑞士官方语言中的一种进行。   2) 拟议中的订单若不用法语招标,则标书需另附一份用法语写成的概况。概况应包括如下内容:   a) 要求做的工程;   b) 申请参加竞标的期限或交标期限;   c) 可索取标书资料的地址。   第13条 内容(协议第13条a项)    1) 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时,订单的招标至少须在州级官方报纸上刊登。   2) 直接分包的邀请可直接通知。   3) 招标或直接通知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a) 招标人姓名地址;   b) 招标方式;   c) 订单内容及规模,关于订单变化和永久性订单的说明,辅助工程的招标时间;   d) 执行及供货日期;   e) 招标语言;   f) 经济和技术上的要求以及要求的财政担保及其说明;   g) 资料的来源及价格;   h) 交标的时间地点;   i) 关于订单是否属关贸总协定协议管辖的说明。   第14条 招标文件资料    1) 标书文件资料至少须含:   a) 招标人姓名地址;   b) 订单的内容及规模;   c) 可进一步查询的单位地址;   d) 投标及资料使用的语言;   e) 交标时间地点;   f) 投标报价的有效期;   g) 经济与技术上的要求以及所要求的财政担保及其说明;   h) 关于变化,部分报价和散标构成的特别条件;   i) 按重要性依次列出的评标标准;   j) 支付条件。   2) 标书文件资料中应注明可为执行订单当地现行劳保规定及总劳资合同,普通工作合同工作条件或二者缺少时可对行业通用劳保规范提供咨询的单位。   第15条 技术规格(协议第13条b项)    1) 技术规格应   a) 侧重于工程方面而不是侧重设计方面进行描述;   b) 依据国际标准或缺少国际标准时以瑞士实用技术标准进行定义。2)不得对特殊的商标、商品名、专利、样品或型号以及不得对指定的产地或厂家提出要求或注明,除非没有足够详细或是可让人明了的方式方法来描述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标书中应写上"或同等产品"。   3) 若投标人违背这些标准,则应证明其报价与这些技术规格是等值的。   4) 招标人不得使用破坏竞争的方式方法去向某家对这次采购有商业兴趣的公司索取或者接受可以用来为某次采购制定规格的提要说明。   第16条 查 询    1) 招标人应在短期内回答投标人就标书文件提出的询问,但提供的额外信息不得为投标人在此后的程序中带来任何好处。   2) 对某个投标人提供的重要情况必须同时也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17条 期限:原则(协议第13条C项)    1) 期限必须统一,期限的确定必须使任何人不得蔑视。确定期限时应考虑到诸如订单的种类及复杂性、分包订单的规模、一般的制定或生产时间以及传输或运输时间等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应同招标人的合理需要协调一致起来。   2) 期限的延长应适用于所有投标人,并应及时地同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3) 期限不得短于   a) 公开招标时自招标开始至交标40天;   b) 无常备名单的选择性招标时自招标开始至交参加竞标申请书为25天。交际期限不得少于40天,时间自发出交标邀请时起计算;   c) 使用常备名单的选择性招标时自第一次邀请交标的交标期限为40天。   第18条 期限:例外(协议第13条C项)    根据第17条的期限在下列情况下可予缩短:   a) 如果在40天至最长12个月内提前登过特别广告,广告中包含有第13条所列内容及说明,要求感兴趣的投标人可到指定单位报名,并可进一步查询详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为制做投标文件留有足够时间的前提下将期限缩短至通常的24天,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   b) 若系同类订单的第二次招标或后续招标,则期限可缩短至24天;   c) 在遵守第17条中所述期限已不可行的紧急情况下可缩短到不少于10天;   d) 在使用合格供货商常备名单的选择性招标时,期限可通过协商确定。若达不成协议,则须确定一个能够做成交标的期限,但期限不得少于10天。 第四章 投标人或供货商的资格   第19条 资格标准(协议第13条第d项)    招标人或业主确定客观的标准以及为评定投标人或供货商的资格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资格标准主要涉及到财政、经济、技术和组织管理方面的行动能力。   第20条 常设名单(协议第13条e项)    1) 招标人或业主可列有合格投标人或供货商的常备名单。这样他们可以承认州间协定其余成员们的相应名单。   2) 备有合格投标人或供货商常设名单的招标人或业主每年应至少在州级官方报纸上刊登一次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a) 一一列出所备名单;   b) 接纳条件及审查方法;   c) 有效期限和名单更新方法。   3) 如果名单有效期最长为3年,则在此有效期开始时公布一次足矣。   4) 审查方法必须随时保证任何一个申请进入名单的申请人都能经过审查。   5) 注册的投标人或供货商应随时了解某一名单取消的情况。开除出名单应按第23条规定执行,开除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投标标书(报价)   第21条 交标书(协议第13条C项)    1) 投标(报价)必须以书面直接或邮寄递交。 投标书必须完整,必须在期限以内到达招标书中指定的单位。除保留第24条所述情况外。投标书或报价在期限结束之后不得再做改动。   2) 投标书或报价必须使用招标规定的语言书写。   3) 制做投标书或报价原则上无报酬。   第22条 开 标    1) 在公开招标和选择式招标中,按期递交的投标书或报价由招标人或业主的至少两名代表打开。   2) 开标情况应做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含在场人员姓名、投标人或供货商姓名、交标时间及投标总价。根据要求,所有投标人或供货商均得查阅记录情况。   第23条 开除的理由    1) 投标人或供货商尤其在下列条件下可予以除名:   a) 达不到或不再能满足所要求的资格标准;   b) 向招标人或业主提供了假情况;   c) 未纳税或未支付社会公共福利税;   d) 未履行州间协议第11条a、e、f、g项所列之准则;   e) 举行了背离有效竞争或严重影响有效竞争的约定;   f) 生产中未遵守环保规定,这些规定与执行订单的地方规定基本相同;   g) 正处于破产程序过程中;   h) 职业上有错误行为并经法律程序确认。   2) 发订单时只考虑那些遵守劳保规定、遵守劳资总协定或普通工作合同的劳动条件、或在二者缺少的情况下遵守与执行订单当地相同的行业通用规程的投标人或供货商。   第24条 评 标    1) 投标书或报价按统一标准进行专业和计算上的评审。可延请第三者作为专家参加评标。   2) 明显的错误如计算错误或笔误将予以纠正。   3) 尔后对投标书制做一个客观比较对照表。   第25条 解 释    1) 招标人或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或供货商对其资格和投标书或报价做出书面解释。   2) 回头解释将由招标人或业主以书面写下。   第26条 禁止还价谈判(协议第11条c项)    招标人或业主不允许和投标人或供货商就此次招标的价格、价格折扣或工程内容的改动举行谈判。   第27条 异常低的报价    如果招标人或业主收到一份比其它交来的报价低得异乎寻常的报价,那么招标人或业主可以向投标人或供货商询问,以求确切弄清投标人或供货商是否能够遵守参加竞标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订单条件。 第六章 中 标   第28条 中标标准(协议第13条f项)    1) 经济上最便宜的报价可以中标。评标时应注意价格性能比。评标时除价格之外尤其应考虑如下标准:质量、工期、经济效益、运营成本、售后服务、生态方面、适用性、技术价值、美学方面、创造性以及基础设施方面。   2) 对于基本上标准化了的物料采购来说,中标亦可完全按最低价格标准评定。   第29条 订单的分割    招标人或业主只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过或是在发标之前征得预计中标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订单分割开来。   第30条 中标的公布    1) 招标人或业主最迟于中标后72天内公布中标情况,此公告至少应在州级报纸上刊登。公告应包含下述内容:   a) 所用招标种类;   b) 订单的内容和规模;   c) 招标人或业主姓名地址;   d) 中标日期;   e) 考虑中标的投标人或供货商姓名地址;   f) 被考虑的报价之价格或招标过程中收到报价中最低及最高价格。   2) 根据请求,招标人或业主可向投标人或供货商公布不予考虑的主要原因。   第31条 中标的撤销    中标可在第23条所述前提条件下予以撤销。   第32条 招标程序的中断、重复和重开(州间协议第13条I项)   1) 出于重要原因,招标人或业主可以中断招标程序。   2) 招标程序在下列条件下可以重复或重新开始;   a) 未递交能满足招标书或标书文件中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标书;   b) 由于基本条件或辅助条件的变化或由于扭曲竞争而取消后预订会有更便宜的报价;   c) 需要对项目进行重大改动。   3) 招标程序的中断、恢复或重新开始将立即通知投标人或供货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 律 保 护   第33条 申诉的内容(通常为正常法律的内容)    通过申诉可独立抗辩的指令如下:   a) 招标程序的中标或中断;   b) 订单的招标;   c) 选择式招标中遴选参与者的决定;   d) 按照第23条的开除;   e) 关于接纳某供货商或投标人按第20条进入名册或是将其从名单上除名的决定。   第34条 损失的赔偿(通常为正式法律的内容)    1) 招标人或业主对于因其指令造成的损失在经上诉机关确认其违法情况下负有责任。   2) 上面第17款所述之责任限于投标人或供货商在招标过程及使用法律手段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3) 此外,对招标人或业主可以使用的责任义务法亦可适用。 第八章 监 督   第35条 统计(州间协议第4条第2款e项)    1) 任何招标人或业主需对所招过标的超过关贸总协定阈值的订单每年做一次统计,并通知州主管机关。州主管机关向联邦呈交一份副本。   2) 统计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所发出超出阈值的订单的估计值,包括总价和按招标人分类的分项值;   b) 所发出的超出规定值的订单的估计值,包括按招标人分类的分项值并按建筑订单、供货订单和服务业订单进行分列;   c) 直接发标并超过规定值的订单之总值;   d) 按照附件中规定的与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不同的招标订单总值   3)在可以获得此类数据的前提下,招标人或业主公布统计情况,说明这些建筑、供货及服务项目是哪些投标人或供货商由哪个原产地提供和完成的。   第36条 对投标人或供货商的监督(州间协议第4条第2款e项)    招标人或业主可对投标人或供货商是否遵守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条件和是否对男女平等对待进行监督或派人监督。投标人或供货商应要求须对其遵守情况提出证明。 附件1:  建筑业订单                            中央产品分类参考编号 1. 建筑用地和工地的准备 511 2. 高层建筑工程 512 3. 地下建筑工程 513 4. 成品建筑物的安装 514 5. 专业建筑企业的工作 515 6. 安装设备 516 7. 装修及建筑物的完工 517 8. 建筑或拆除设备包括人工的租与赁 518 附件2:  服务业订单                          中央产品分类编号 1. 维修(维护、检查、修理) 6112,6122,633,886 2. 陆路交通包括货币运输和信使业务,不含邮 712(除71235),7512, 政和铁路交通 87304 3. 航空交通客货运输,不含邮政 73(7312除外) 4. 陆路邮政运输及空(不含铁路) 71235,7321 5. 通讯业(不含电话、电传、移动电话、无 752(7524,7525,7526 线寻呼业务及卫星通讯) 除外) 6. 保险及银行服务,有价证券的发行、卖 811,812,814 买或转移或其它金融机构及中央银行的 服务业除外 7. 信息业及相关活动 84 8. 会记、簿记及审计 862 9. 市场调研及民意研究 864 10. 企业咨询及相关活动 865,86616 11. 建筑、城市及环境规划 867 12. 建筑项目的技术咨询及 867 设计,综合性技术服务,有关的科技咨询、技术试验及分析 13. 调研任务(为制定解决方案向多家投标人或供货商提供目类订单) 867 14. 凡与建筑项目无关的技术咨询和设计、 867 综合技术服务、相关的科技咨询、 技术试验和分析 15. 广告、信息和公共关系 871 16. 建筑物清扫和房屋管理 874,82201-82206 17. 出版和印刷 88442 18. 垃圾清理,污水处理,卫生及类似的服务 94 附件3: 关于州间协议未涉及到的州采购规定   第1条 原 则    凡下面未另做不同规定者,州间协议及招标准则的规定亦可酌情适用于州间协议未涉及到的订单。   第2条 一视同仁和不歧视    对来自同某州无签订对等权利协议的国家和州的投标人或供货商将与来自某州或有关国家或州的投标人或供货商一视同仁。   第3条 程序种类(使用)   a) 邀请程序   1) 在邀请程序中,招标人或业主决定他们打算邀请哪些投标人或供货商在规定期限内不经招标直接交报价。   2) 如有可能应至少收到三个报价。   b) 程序范围  供货 服务 建筑主工程 建筑辅助业 低于法郎 低于法郎 低于法郎 低于法郎    -直接发订单  50''''000     50''''000      100''''000       (若官方购置法第8条未见使用) -邀请程序 263''''000 263''''000 500''''000 263''''000   -凡在此值以上者则按州间协议第12条第1款a和b项适用公开招标或选择招标方式。   第4条 语 言    招标仅使用在执行订单当地使用的官方语言。   第5条 发标公告(官方采购法第22条)    招标公告以向投标人或供货商直接下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6条 法律保护(通常为正式法律的内容;见官方采购法第33条及后面诸条)    只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才有法律保护。   第7条 统计(官方采购法第35条)    低于关贸总协定限定值的订单无统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