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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操作 强化管理 控制风险 稳步发展 ——中储动产监管业务发展探讨
字号:T|T 2012年03月29日15:50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向 宏
一、中储动产监管业务的发展
中储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推出质押监管业务。该业务基于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货物向银行出质,银行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监管人接受银行委托,在质押期间按银行的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
经过十年的发展,中储从最初的库内仓单质押,走向库外,向出质人仓库、第三方仓库方向发展,并衍生出仓单质押、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保兑仓、开证监管等多种业务模式;2007101《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动产监管业务进一步发展成为包括质押监管业务、抵押监管业务、贸易监管业务等功能全面、模式多样的动产监管业务,并逐步向以动产监管为龙头的全程物流业务方向发展。
12005-2008年中储监管业务情况
2.截止2008年底,监管区域为21省(直辖市)、80多个地级市,530多个监管地点
具体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湖北、宁夏、陕西等省市。
3.全系统监管客户总量达到1200多家
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既有生产加工型企业,也有经销型企业,以生产企业为主。
4.已与20家全国银行和外资银行开展动产监管业务
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招行、中信、华夏、民生、深发展、兴业银行、浦发、进出口银行、渤海、奥地利银行、英国渣打银行、巴黎银行、比利时银行等20家银行,与主要的合作银行签订总对总协议。另外,与多家地方商业银行、信用社开展动产监管业务。合作的支行共计320多家。
5.质押物品种
中储选择监管物品种的依据是适用广泛、容易变现、性状统一、质量稳定、便于计量、标准化、价格波动较小、具有保管经验等,主要包括黑色金属、散货(矿粉类)、有色金属、煤炭及制品类、棉麻类、化工轻工材料及制品类等十六大类。
 
图一:监管物品种比例结构图
 
6.监管人员队伍
监管人员共计1500多人,包括业务开发人员、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巡查人员、现场监管员等。
二、动产监管业务的内容及模式
动产监管业务包括与银行开展的质押监管业务和抵押监管业务以及和贸易方或加工方开展的贸易监管业务。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质押监管业务模式分为仓单质押、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保兑仓、开证监管等五种。仓单质押、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是现货监管,保兑仓、开证监管是未来货权(期货)监管。
仓单质押监管是指中储对存入自管库内的货物向货主出具仓单,出质人凭仓单到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仓单质押监管要求见单发货,受到很大限制,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较少使用。
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是指出质人以现货作为担保由中储监管向银行融资,中储按照银行指令对每笔质物进行操作的业务。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是指出质人以现货作为担保由中储监管向银行融资,银行规定一个控制量,在此控制量之上,由出质人向中储申请办理进出库,但进出库之后的价值或量必须高于银行规定的价值或量。
保兑仓业务是指银行、出质人以及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开展的买方信贷业务,货物进入中储监管仓库后进行监管,有的项目中储还负责从出质人上游的供应商处至监管地点运输的全程监管。
进口开证监管和出口开证监管业务均为与港口业务相关的监管业务。是指中储从出质人进出口货物的货代开始到监管地点进行现场监管的全程监管过程。
2.动产抵押监管业务:抵押原仅指不动产的抵押,如房屋、土地、机器等。随着《物权法》正式实施后,配合银行推出了动产抵押监管业务,对抵押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进行抵押监管,其与动产质押监管的主要不同之处是抵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其公示作用更强,监管方负责监管不负责保管。但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尚无动产抵押操作的具体规定,动产抵押业务发展速度不快。其业务模式有逐笔控制和总量控制两种。其他与质押监管业务基本相同。目前主要是深发展银行在推行此项业务。
3.贸易监管业务的主体不是银行,而是贸易双方,其中一方已将其购货款给了另一方,还没有拿到货;或者货已发出,没有收到货款,以及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加工,还没有收到加工后货物,履行了合同的一方担心另一方不履行合同,委托中储对其指定的动产进行监管。业务模式目前有逐笔控制和总量控制两种,委托方一般是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
三、动产监管业务开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1.法律风险:对动产监管业务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目前只是参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在操作;在协议文本中存在监管方承担责任过大或不明晰的风险。
2.客户违规风险:比如金融诈骗、强行提货、偷盗出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尤其在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下滑的大环境下,此风险尤为突出。
3.质权人面对出质人违规操作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不作为,将责任推向监管方的风险。
4.操作风险:由于大部分监管业务都在中储自管库之外,点多面广,如不能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在货物盘点、单据、手续出现漏洞的情况则难以避免。
四、加强管理,规范流程
为保证动产监管业务的稳步发展,我们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和对动产监管业务认识的逐步深化,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夯实基础管理:
1.完善总对总协议,进一步清晰责任边界。与工行、交行、民生、中信、深发、华夏、招商、渤海等10余家银行签订了总(公司)对总(行)监管协议,更多银行的协议正在洽商中。
2.建立完整的评审体系。通过层层评审,充分了解和评估融资企业、操作模式和应对措施等各方面情况,强化事前控制。
3.建立质押物品种目录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质押物品种实行准入制。对未进入质押物品种目录的,不进行操作,进入目录的根据风险等级按对应的配套流程进行操作。
4.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针对动产监管业务的特点,公司出台了二十项业务管理办法,形成了一整套与协议文本配套的制度和标准监管流程,从制度上控制风险。
5.对各经营单位、出质人、第三方仓库进行等级评定工作,对于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权限、政策和规定。经营单位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授权其开展业务;质权人、出质人、第三方仓库有违约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开展业务。
6.成立专业委员会,对动产监管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趋势定期进行研讨和分析。
7.加强监管队伍培训。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制度培训、风险防范培训、专项培训等提高监管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8.建立危机事件管理机制。编制了《危机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危机事件的出现。
9.根据监管业务特点,已编制质押业务专业软件并上网运行,实现监管业务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
五、动产监管业务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动产监管业务一度处于下滑状况,目前趋于稳定,但增长速度较前几年大幅下降。
分析其原因:
一是银行在经济形势明朗前对企业放贷仍持谨慎态度;
二是我们在项目选择和审批上更为严格;
三是大宗商品价格在低位且波动较大,企业订单减少,虽然目前资金使用成本较低,企业仍不敢放开使用,部分项目出质人仅仅使用批准额度的一部分;
四是质物价格大幅下跌,占用额度大幅降低;
五是企业上下游业务受到限制,资金需求降低。
这些因素,从侧面反映了整体经济仍面临较严峻的形势。
从较长时期看,由于动产监管业务进入门槛低,很多企业纷纷涌入,竞争将更为激烈,监管企业收益降低,同时承担的风险在加大。
六、对动产监管业务发展的建议
1.动产监管业务作为新型业务需要统一行业标准。中储在监管业务的行业标准上做了一些基础工作,建议适当时候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来牵头建立。
2.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动产监管业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保障监管方的权益。
3.工商行政部门规范抵押登记工作。动产抵押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未形成基本的操作规范,各地执行差别很大,建议国家工商局尽快明确相关规范。
4.目前监管费用由出质人支付。从完善委托代理关系角度,监管费应由质权人支付。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为银行开设监管费用科目。
5.目前监管费收入较低与承担风险不成正比,监管企业难以承担监管损失的赔偿。从国家迫切希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高度,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