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关于振兴我国木材保护工业的建议》批示精神,树立我国木材保护行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我国木材保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在今年底即将召开的第五次中国木材保护大会期间,推出我国木材保护行业20家知名品牌企业、十强木材防腐企业、十大木材保护示范工程及特殊贡献专家等典型。现将申报条件和要求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10年中国木材保护工业知名品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已从事木材防腐、干燥、阻燃、改性等木材保护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具有合法的产品注册商标(品牌);
3、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4、生产、经营过程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5、已经过具有国家资质认定的专业机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有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
(二)2010年中国木材防腐行业10强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木材防腐剂或防腐木材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已加入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并具有自己的产品商标(品牌);
3、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并具有自己专业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实验检测手段。
4、生产经营过程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5、已经过具有国家资质认定的专业机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有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
除(一)、(二)申报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参加评选:
1、企业规模和近三年产品生产、销售额居行业前列;
2、产品质量稳定,在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内抽检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3、产品被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采用,并获用户高度评价;
4、企业已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2006、2008年已经获得过中国木材保护行业知名品牌企业;
6、积极参与和支持木材保护事业发展。
(三)全国木材保护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1、企业自行设计、施工的防腐木材、炭化木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或以企业生产的防腐木材、炭化木等木材保护产品为主料建设的大型木结构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海事工程等;
2、工程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设计新颖,具有示范作用;
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含亚运工程、奥运工程、世博工程等)可优先参加评选。
(四)全国木材保护行业特殊贡献专家申报条件
1、从事木材保护工作30年以上;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木材防腐、防霉、防虫(蚁)、干燥、阻燃、改性等木材保护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具有突出的工作成果,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出了特殊贡献;
4、具有自己的发明专利、专注或近几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并在行业形成一定生产力的专家,以上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申报、评选及后期监督程序
1、申报企业、专家,可在自愿基础上,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报送品牌创建工作总结一份。
2、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木材保护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申报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10年已参加抽检合格的可免检)。必要时,委派检查人员,对产品抽检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3、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与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产品抽样检查报告、现场考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侯选名单,通过中国木材保护网征求业内和社会意见。最后确定名单。
4、授予典型称号的,将由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和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共同颁发证书或证牌。
5、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将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木材保护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已获典型称号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每年不少于1次的产品质量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可进行二次抽检,两次抽检结果不合格,则撤销其知名品牌企业称号。
6、被授予典型称号的企业,应当主动接受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和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或政府质检部门监督和抽查。如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产品质量等问题,或政府质检部门的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评选结果公示及费用
获得典型称号的企业和专家,除在第五次中国木材保护大会上给予表彰外,还将通过《中国建材报》、《中国木材保护》杂志、中国木材保护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为了减轻参评企业负担,保证评审工作基本费用开支。经过评审,获得典型称号企业,应支付抽样检测费和抽检人员差旅费及网站、报刊公示费等。未获得典型称号的只需支付产品抽样检测费和抽检人员差旅费。申报特殊贡献专家免费。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申报单位、专家认真填写《申报表》,连同申报条件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务于2010年9月底前寄交到木材节约发展中心。电子表格下载请登录中国木材保护网www.cwp.org.cn。
联系人:党文杰 联系电话:010-68391871
传真:010-68391872 电子邮箱:mjzx@cwp.org.cn
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材防腐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