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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字号:T|T 2007年06月27日03:01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07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2007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二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上海、广州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