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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7月起将“捆绑”交强险
字号:T|T 2007年05月23日02:29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本报讯 记者李文华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市场报》 (2007-05-21 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