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属于国有资金,采购活动必须“追求合规性”;但企业本身又具有营利性的属性,除了“降本增效”,采购还应该“创造价值”。这种客观存在的两重属性给政府对国有资金的管制带来困难。企业经营千变万化,政府管制过严,将造成企业效率低下;管制过宽,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如何处理好“合规”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面临的最大困惑。当前,国有企业采购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大多依据的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这个部门规章发布时间较早,关于企业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随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巡视全覆盖的持续深入,纪检部门和审计机构对“合规性”的严格要求,与企业内部规章严重脱节,导致企业“越来越不会采购”。
2019年1月10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来自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11名专家组成审查组,听取了标准起草组对标准的编制过程和内容介绍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条审查,一致认为该标准结构合理、内容完整规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送审资料齐全,标准的起草符合GB/T 1.1-2009的相关规定,标准制定程序符合要求。审查组专家一致同意通过对该标准的审查,要求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报批。
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首先,此标准是对国有企业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规制国企采购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仅仅规定了“招标”这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则明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的办法、组织及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全部采购行为。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对于其他各类采购项目,本标准规定了“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四大类九种采购方式,以便国有企业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择和参照使用。
其次,本标准是对部门行政规章的完善和细化。目前,国有企业在采购方面遵循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发布时间较早,对企业采购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本标准是根据《暂行办法》,结合广大国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对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标准涉及的数据共21条,主要是企业采购活动中的“期限”规定。在采购实践中,每个环节的“期限”问题不能违法,同时要兼顾公平和效力原则予以取舍。有关数据规定及其依据见表一
|
|
标准中关于数据的规定
|
法律依据
|
|
1
|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期应不少于5日
|
招标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该程序为法定要求,执行本条规定。
|
|
2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
|
招标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该条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属规定,本规范的“自愿招标”采购方法可以参照执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普遍征求业内企业的意见,本规范将其从5日缩短为3日
|
|
3
|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
|
同第一项
|
|
4
|
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距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日;
|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该条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关于等标期的专属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法定5日,参照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制度规定,本规范将“合理时间”规定为7日,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为2日。
|
|
5
|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至少2日内提出,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后1日内答复,
|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鉴于投标截止时间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属规定,本规范依据最短等标期的规定,缩短了该程序时间。
|
|
6
|
采购人应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本条参照三十七条。
|
|
7
|
公告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家,
|
招标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本条参照条例五十三条
|
|
8
|
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竞价邀请函或公告。
|
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参照本条规定。
|
|
9
|
从询比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
74号令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参照本条工作日改为日历日。
|
|
10
|
采购人负责组建询比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
74号令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参照本条规定。
|
|
11
|
询比采购可以不组织询比开始仪式,在询比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截止前有2人以上递交询比响应文件,询比活动即可进入询比程序。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中除了招标程序有关于开标的规定外,其他采购方法均没有对供应商承包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后必须统一开会公示的要求。也没有规定少于3人其采购活动应当中止的规定。
本条参照企业制度规定。
|
|
12
|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5日。
|
第四十五条:“ 从竞价邀请函或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参照本条工作日改为日历日。
|
|
13
|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家可以启动谈判程序的进行,只有1家应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转入单源直接采购程序。
|
同第11条
|
|
14
|
采购人负责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
同第10条
|
|
15
|
在谈判程序中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家不影响谈判的进行。
|
示范法第49条第7款“凡是递交了具有响应建议书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均应在所适用的任何最高线数之内邀请其参加对话,采购实体应当确保邀请参加对话的供应商的数目确保竞争,如有可能至少因为3人”
参照表款规定如果没有可能,如果2人能够保证竞争应不影响谈判的进行。
|
|
16
|
在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售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
同第一条。
|
|
17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14号令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参照本条规定。
|
|
18
|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人可以启动磋商程序的进行。
|
同第11条
|
|
19
|
采购人应组建磋商小组参与谈判活动。磋商小组应由熟悉采购标的商务和技术并具备专业谈判能力的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
同第6条
|
|
20
|
特殊情形时,只要没有超过预算,磋商过程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人不影响磋商活动的进行。
|
同第11条
|
|
21
|
采购人组建采购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
|
同第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