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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共采购行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任务来源

 

(一)编制背景

 

企业采购是供应链生产活动的首要环节。国际上管理先进的跨国公司,早已跨越了通过采购“降本增效”的阶段,达到“采购创造价值”的较高境界;而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目前还大多处于“追求合规性”的初级阶段。因此亟待通过颁布采购操作规范提升国有企业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属于国有资金,采购活动必须“追求合规性”;但企业本身又具有营利性的属性,除了“降本增效”,采购还应该“创造价值”。这种客观存在的两重属性给政府对国有资金的管制带来困难。企业经营千变万化,政府管制过严,将造成企业效率低下;管制过宽,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如何处理好“合规”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面临的最大困惑。当前,国有企业采购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大多依据的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这个部门规章发布时间较早,关于企业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随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巡视全覆盖的持续深入,纪检部门和审计机构对“合规性”的严格要求,与企业内部规章严重脱节,导致企业“越来越不会采购”。

 

(二)编制目的

 

1、弥补我国国有企业采购领域法规空白,缓解当前国有企业采购“无规可循”的问题。

 

2、借鉴联合国、WTO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则、规定,为我国下一步加入GPA做准备。

 

3、梳理国企采购的成功经验,固化国企采购的规范流程,提升国有企业采购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编制意义

 

由行业组织牵头,编制一部适合国有企业采购人员参照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标准,其意义主要有:

 

1、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企业采购成本,解决在采购执行中的困惑。

 

2、填补当前国企采购行业规范的空白,为下一步有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法规奠定基础。

 

3、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政府采购的通用规范,为下一步我国国有企业加入GPA做好准备。

 

(四)任务来源

 

2018925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立项,《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列入2018年度第三季度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号为2018-TB-005

 

(五)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包括: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共采购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主要过程

 

(一)预研阶段

 

20181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和“采购操作规范”列为年度重点工作。

 

423日,公共采购分会召集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国航集团、中国中车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建二局等会员单位,成立“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与采购操作规范”课题组,聘请了陈川生、曹富国、朱晋华、王文标等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国有企业采购面临的标准缺失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二)立项阶段

 

2018914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2018年度第三季度的项目计划进行审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被批准立项;项目计划号为2018-TB-005

 

(三)论证调研阶段

 

2018915日,标准起草工作组首次会议讨论了当前国有企业采购依循标准和工作开展的现状和问题,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201810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前期预研成果基础上,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消化有关资料,并结合国有企业采购领域的现有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参考依据,于编写完成团体标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草案稿。

 

20181115日—1120日,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了三次专家会议,对《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草案稿的内容条款及技术指标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四)编制阶段

 

标准编制起草小组积极组织筹备和征集标准起草单位。经过征集、评审和筛选,并最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确定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共采购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单位参与课题研究和标准编制,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854日,起草组完成初稿,第一次征求专家组意见。会议讨论了当前国有企业采购依循标准和工作开展的现状和问题,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随后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对标准意见稿的内容条款及技术指标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20181120日,起草小组拿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

 

(五)征求意见阶段

 

1122日,公共采购分会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发出《关于团体标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会员单位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六)审查、发布阶段

    2019110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来自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11名专家组成审查组,听取了标准起草组对标准的编制过程和内容介绍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条审查,一致认为该标准结构合理、内容完整规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送审资料齐全,标准的起草符合GB/T 1.1-2009的相关规定,标准制定程序符合要求。审查组专家一致同意通过对该标准的审查,要求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报批。 

2019318日 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发布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自201951日起实施。2019424日,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国内主流财经媒体40多家参加,组织专家对该规范进行了解读,并确定了《标准》宣贯实施的试点单位。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

 

(二)编制依据

 

本标准研究了国有企业采购的特点和需求,标准内容考虑了国有企业采购兼具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特点,既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又要适应国企改革方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具备宏观指导性和普遍适应性,又要结合企业实际,具备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8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6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24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810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113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130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327日)

 

8.《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 财金〔20189号(201825日)

 

9.《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ZBTB/T 01-20182018614日)

 

1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文件A/66/17 附件一(2010416日)

 

四、采用国际标准

 

本标准所适用的对象为国有企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差别较大。因此,没有相关的国际标准。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的采购与政府采购比较接近,本标准参照了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国际通用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少量内容借鉴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首先,此标准是对国有企业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规制国企采购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仅仅规定了“招标”这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则明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的办法、组织及程序等内容,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全部采购行为。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对于其他各类采购项目,本标准规定了“竞价”“谈判”“直接采购”等四大类九种采购方式,以便国有企业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择和参照使用。

    其次,本标准是对部门行政规章的完善和细化。目前,国有企业在采购方面遵循的部门规章,主要是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发布时间较早,对企业采购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本标准是根据《暂行办法》,结合广大国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对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主要数据的来源及依据

    本标准涉及的数据共21条,主要是企业采购活动中的“期限”规定。在采购实践中,每个环节的“期限”问题不能违法,同时要兼顾公平和效力原则予以取舍。有关数据规定及其依据见表一

 

表一

 

 
     标准中关于数据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期应不少于5
招标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该程序为法定要求,执行本条规定。
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
招标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该条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属规定,本规范的“自愿招标”采购方法可以参照执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普遍征求业内企业的意见,本规范将其从5日缩短为3
3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
同第一项
4
 
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距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日;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该条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关于等标期的专属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法定5日,参照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制度规定,本规范将“合理时间”规定为7日,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为2日。
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至少2日内提出,采购人应在收到异议后1日内答复,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鉴于投标截止时间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属规定,本规范依据最短等标期的规定,缩短了该程序时间。
6
 
采购人应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本条参照三十七条
7
 
公告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家,
招标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本条参照条例五十三条
8
 
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竞价邀请函或公告。
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参照本条规定。
9
从询比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74号令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参照本条工作日改为日历日。
10
 
采购人负责组建询比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74号令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参照本条规定。
11
询比采购可以不组织询比开始仪式,在询比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截止前有2人以上递交询比响应文件,询比活动即可进入询比程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中除了招标程序有关于开标的规定外,其他采购方法均没有对供应商承包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后必须统一开会公示的要求。也没有规定少于3人其采购活动应当中止的规定。
本条参照企业制度规定。
12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5日。
第四十五条:“ 从竞价邀请函或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参照本条工作日改为日历日。
13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家可以启动谈判程序的进行,只有1家应向采购人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转入单源直接采购程序。
同第11
14
采购人负责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同第10
15
在谈判程序中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家不影响谈判的进行。
示范法第49条第7款“凡是递交了具有响应建议书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均应在所适用的任何最高线数之内邀请其参加对话,采购实体应当确保邀请参加对话的供应商的数目确保竞争,如有可能至少因为3人”
参照表款规定如果没有可能,如果2人能够保证竞争应不影响谈判的进行。
16
在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售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同第一条。
17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14号令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参照本条规定。
18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人可以启动磋商程序的进行。
同第11
19
采购人应组建磋商小组参与谈判活动。磋商小组应由熟悉采购标的商务和技术并具备专业谈判能力的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同第6
20
特殊情形时,只要没有超过预算,磋商过程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足3人不影响磋商活动的进行。
同第11
21
采购人组建采购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
同第10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一)“议标采购”是否列入采购方式

 

议标是企业采购的方式之一,该采购办法方便灵活,但是国家和行业都没有统一程序。是否列入采购方法。起草组有不同意见。对此,起草组通过下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书面征求意见,基于以下原因,

 

1、在企业非必须招标和物资采购中,议标通常表现为询比和询价、竞价等方式,其中询比程序就是一种简易招标,和招标不同的是询比可以多次报价,简单实用;询价是针对标准低值物资,已知其能够满足使用质量和工期服务期的基础上,通过询问价格确定成交人的方式;竞价则可一次货多次报价,并多通过电子化平台实现。这些采购工具已经在企业普遍采用,应当提升为标准采购方法之一。

 

2、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没有将议标列入采购方法是由于其规范的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2000年当时市场环境下将其列入采购方法不利于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强制采购制度的推行,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而且, 本标准规范的范围是非必须招标项目,鉴于其方便和适用性决定将议标的两种表现形式询价和询比作为采购方法分别纳入了规范。

 

(二)“两阶段招标”是否列入采购方法

 

有专家建议采购模式中,增加“两阶段招标”。起草组没有采纳。理由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综合了示范法中的两阶段招标、通过谈判征求意见书、通过顺序谈判意见书的多种采购方式的特点。如两阶段允许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修改、通过谈判征求意见书允许不同方案和路径;通过顺序谈判征求意见书的方法在谈判结束后综合评分。因此,由于采购方法中已经有了竞争磋商,采购模式就不再增加两阶段招标这一采购方法了。

 

(三)是否完全沿用现有法律法规专用术语

 

在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建议本标准规定的采购方法应采用现有法律法规的话语体系,如大家习惯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起草组基本采纳了上述意见,但有一定保留,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本规范称之为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称之为竞争磋商;这是因为,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的采购目标有很大不同,因此完全采用其术语会引起误会。如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是谈判结束后最低价中标;本标准援引的示范法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最佳报盘成交。又比如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在磋商过程不能少于3人,本标准规定磋商过程允许少于3人。因此采购方式的术语,采用接近又不相同的处理办法,在每种采购方式的注意事项中对此做了说明。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发布的意见

 

本规范属于行业推荐性操作规范,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他的各类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其它类型的企业,其采购行为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将通过三个阶段在国有企业中广泛推广:宣传认知阶段、企业试点阶段、全行业推广阶段。

 

1、宣传认知阶段,目标是推动标准在行业内普及与认知。本阶段主要工作为编写标准宣讲文件,并通过标准发布会、举办2018全国公共采购年会进行专题推介,举办2-3次标准宣讲会、培训会等形式,对标准进行推介和培训。

 

2、企业试点阶段,目标是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在本阶段,依托会员单位和专家的影响力,以参与标准编制的国有企业为基础,组织标准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单位带动标准在各行业宣贯实施。计划在考虑行业覆盖率的情况下,根据参与企业自身的执行意愿,选取10个行业左右,每个行业2-3家企业,进行标准试点推行工作。

 

3、全行业推广阶段。本阶段将以201911月召开的全球采购论坛为契机,总结前两个阶段的成果,通过参与国内大型采购行业论坛和会议、组织专家和企业交流、试点企业经验分享、全国分区域培训辅导等方式,在全行业推行本标准,促进国有企业采购技术进步。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未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任何组织、个人使用本标准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授权。 
本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定价36.00元。如需购买,请联系编制单位。 
联系人:熊老师,电话:010-83775725 ,邮箱:936050263@qq.com

 

日期: 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