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税收负担
2012年,国家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目的除了实现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目前,物流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对税制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希望按照最初上海试点方案提出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结合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基本特征,尽快解决物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增问题。
建议对物流业降低税负、统一税率。将“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合并,设置统一的“综合物流服务”税目,执行6%的统一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建议不再按照快递服务的环节进行拆分,对全部快递服务收入适用单一稅率。考虑到快递企业的人工成本远远高于运输型企业,对快递服务收入适用6%的税率。建议对于跨境快递业务,无论是入境业务还是出境业务,都适用免税政策。
建议国家财政税务部门针对国际货代业的免税政策,尽快出台正式文件。明确非一级国际货代适用增值税免税处理,调整国际货代业资质认定和备案材料。建议可考虑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列示的“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对企业进行认定。可要求企业保持运输单据以及相关结算单据作为备案材料。
建议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尽快放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以适应物流业网络化经营的要求。
建议对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延期到2020年。进一步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凡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设施用地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明确将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视同专业物流企业。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运场站)享受该项政策。
建议出台个体运输业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补充规定,税率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规定税收管辖权为车辆登记地、合同签订地、货物始发地、货物目的地中的任一地点,以方便个体运输业户取得发票。税务部门可根据车号汇总后检查有无虚开发票。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在出台相关财税政策时,同步出台配套的政策解释和实施细则,统一和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税务处理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对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加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