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有关物流企业:
近年来,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推动物流税收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批准394家试点物流企业,有效解决了试点企业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有力地支持了物流产业发展。
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应广大会员单位和物流企业的要求,联合会经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将继续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为此,我们拟于近期推荐一批试点物流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1. 试点企业必须是以物流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
2. 试点企业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经营业务;
3. 试点企业2008年营业税及其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
4.试点企业无不良纳税记录;
5.试点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营操作规范。
二、申报程序和办法
为加快工作进度,本次申报采取两步走的方式:
首先,请申报单位据实填写《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附件二)及《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附件三),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3月15日。
然后,请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快递方式将上述3个表格报送纸质报表,截止日期2009年3月31日。
三、联系方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100045)
联系人:黄 萍010—58566588—133(13301381866)
电子邮箱地址: hp@chinawuliu.com.cn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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