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25年4月24日 星期四
首页 >> 联合会快讯 >> 社团管理 >> 内容
5217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于11月17日修改通过
字号:T|T 2007年12月12日13:50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于2007年11月17日修改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全文如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四次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于2007年11月17日修改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全文如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11月17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英文名称为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缩写形式为CFL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物流、采购分销事业和生产资料流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物流与商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采购分销领域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