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9月15日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控制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记者9月15日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控制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的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天津市的海域和内河水域。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船舶对燃油系统的任何改装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使用硫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天津港口10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码头、客滚码头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替代措施的有效性须经海事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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