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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字号:T|T 2013年02月25日20:02     政府采购信息报
  • 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意见提出,基本药物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意见要求,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并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充分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省级卫生部门要切实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