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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 确保货源可追溯
字号:T|T 2013年01月05日10:05     长城网
  • 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产品进货来源可追溯。

4日,记者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产品进货来源可追溯。

 

《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医学装备管理部门配置的采购管理人员与床位的配比不少于1:100,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与床位的配比不少于1:200。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根据《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