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合同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网络交易凭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工商机关的监管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合同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网络交易凭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工商机关的监管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如下: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电子合同是依托互联网,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从工商机关角度看,加强电子合同监管需要注意研究和遵循网络环境中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规律,把握好监管内容的多样性、监管的全程性、监管手段的技术性及复杂性等特点,明确监管的重点及工作方式。比如,电子合同监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合同主体的有效性监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监管,以及对电子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规范履行情况的监督处理。
在传统的合同监管中,工商机关只需在市场交易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备案。而在网络条件下,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则应当贯穿电子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在合同双方签约前对有无虚假宣传、无照经营、合同诈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的监管,也包括对签约过程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同信用的评估、对合同签约后电子支付情况的监督处理。当然,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电子支付具有跨时空特点等,工商机关在对电子合同的调查取证方面,需要更强的技术支持、更高端的技术设备和更高的专业素养。
从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的角度看,电子合同的意义与作用并没有改变,只是在合同的表现形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只要注意总结和借鉴传统合同监督工作的经验,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就能够较好地开展电子合同监管工作。
一是对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本身合法性的确认。对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一般是指对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已经统一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标准(ID)即企业代码,可以作为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申领及报关、申请商检、电子结汇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及调查取证中,应当着重检查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书及企业代码,以确认电子合同当事双方的主体资格。如果电子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的认证书及企业代码,就应当进一步调查,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虚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依法订立合同的条件,并对合同主体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评估,确认合同内容是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是重点审查网络商品和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网络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情况。由于趋利性因素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中的市场主体与传统环境中的市场主体一样,可能采用与传统合同活动中类似的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货源或标的物以骗取财物,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欺诈手法,工商机关必须对此加以认真审查。
从实践情况看,围绕电子合同监管工作,还有一些环节需要尽快加以改进。比如,尽快更新和完善相关技术和配套措施,尤其是对市场主体及电子合同主体的电子认证,对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应当尽快出台权威的法规。在教育培训方面,工商机关应当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加强专题培训,努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应当加强相关技术设备的引进、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严肃查处合同欺诈、虚假网络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和遵守行业规则,守法经营,净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环境。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